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12民初28315号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某,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业委会)、被告(反诉第三人)重庆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某某业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1842.23元;2.判令某某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461842.23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某某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返还某某公司履约保证金164461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4日,某某业委会全权委托某某物业公司作为某某小区室外消火栓管网整改工程项目主体。2022年8月23日,某某公司中标某某小区室外消火栓管网整改工程项目,并与某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签订了《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合同》。此后,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合同义务,最终结算价为1955244.68元。某某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在支付了493402.45元后,迟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某某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某某业委会辩称,第一,案涉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某某公司并未申请验收或移送相应验收资料,该工程完工部分质量合格与否无法确定。实际上。案涉工程并未完工,商业区及别墅区未施工完毕,且未做到保水保压,因此某某业委会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第二,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结算应以审定金额为准。此外,本案工程是招标限价,限价金额为17612112.63元,因此最终的结算金额不能超过该限价。第三,案涉消防工程尚需修复和整改,修复整改费用应当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第四,涉案项目的违约方系某某公司,其在未完工、未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前提下私自退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某某业委会已经提起反诉,某某业委会依法可以扣减某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某某物业公司辩称,某某物业公司既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也不应承担本案责任,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某某物业公司仅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方,根据某某业委会的授权,通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方式对消防管网项目进行整改,并据此与某某公司签订案涉工程合同,某某物业公司不是项目业主方。某某物业公司曾作为案涉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某某业委会的授权和安排,无偿从事案涉消防整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公开招标、签订案涉项目工程合同、代为履行案涉工程合同等。按照《民法典》规定,因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故案涉工程合同对某某业委会产生法律效力,某某物业公司作为受委托的代理人,依法不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二,案涉项目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消防管网整改项目,依法不应由某某物业公司承担任何费用。案涉工程项目系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整改,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应当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根据该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故某某业委会系发起资金支付的主体,而非某某物业公司。同时根据该办法还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由全体业主获益,某某物业公司仅作为无偿从事委托代理工作的受托方,并未获益,因此依法应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委会依法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某某物业公司不应当是案涉项目所涉费用的承担主体。第三,案涉工程合同已明确案涉工程款项的来源,且某某公司主张的款项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条件。1.无论是招标文件还是案涉合同,均明确约定案涉工程款的资金来源为小区业主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并由两江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直接支付,且对于已支付的款项亦来源于该基金,某某公司对此明知;2.根据案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约定,案涉工程应按《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验收合格,并以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作为支付依据,故未达到某某公司主张款项的支付条件;3.同时该条还约定,某某物业公司无需支付工程款。第四,关于某某公司所称的履约保证金164461元,由于某某物业公司已不再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在退场时已经将履约保证金164461元转付给了某某业委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向某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则不应当由某某物业公司承担退还责任。综上,某某物业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且无付款义务,某某公司要求某某物业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某某业委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业委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493384.452元(按合同金额的30%计算);2.判令某某公司立即对中冶某某小区室外消防管网浅埋现状予以整改(整改后掩埋深度应不低于50公分);3.判令某某公司立即对中冶某某小区室外消防水箱予以更换并赔偿因水箱破裂导致的楼梯间墙面维修损失17665.8元;4.判令某某公司向某某业委会支付绿化恢复费用5万元;5.判令某某公司支付某某业委会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万元。事实和理由:通过招标程序,某某物业公司和某某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签订《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有按质、按时完成室外消防整改的义务。然从合同签订至今,某某公司尚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部分商业接驳、别墅区、部分恢复性绿化等),因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另外,经某某业委会查验,所涉工程的消防管网大部分浅埋不足10公分,且消防水箱近期亦发生炸裂,因此涉案工程已施工部分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某某业委会为维护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反诉。 某某公司辩称,1.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延误工期,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按照合同专业条款第8.2条的约定,即使有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2.关于掩埋深度不低于50公分的问题,本案中浅埋的问题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工作告知函等内容确定,属于改造项目,并非新增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因部分施工地面下方原来已填埋有电路管道、燃气管道等,不可能对整个施工项目全部按照50公分进行施工,最后确定的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按照施工内容进行结算即可,因此不存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要求的予以整改的情况。3.消防水箱是可以进行正常使用,不存在更换以及赔偿损失的问题。4.绿化恢复是由某某公司进行施工,故某某公司不应当承担恢复费用。5.某某业委会诉请某某公司承担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某某物业公司陈述,某某物业公司仅作为案涉项目的委托代理方,系根据某某业委会的授权通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方式对案涉消防管网进行整改,并据此与某某公司签订案涉工程合同。因此,案涉工程合同的相对方应当为某某业委会和某某公司,与某某物业公司无关。因此,对于某某业委会提出的反诉,由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处理,某某物业公司与本案的本诉以及反诉均没有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评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2年3月14日,某某业委会向某某物业公司出具《关于授权委托某某物业实施消防改造的函》,其中载明某某业委会全权委托某某物业公司进行某某小区消防管网的整改工作,要求某某物业公司严格按招标文件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按照项目招投标文件的约定(项目工期为90个日历天),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个项目的施工。 2022年8月10日,某某物业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其中载明建设资金来自大修基金等。《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为1761212.63元。 2022年8月19日,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中载明第一中标人为某某公司,最高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为1761212.63元。 2022年8月23日,某某物业公司向某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某某小区室外消火栓管网整改工程于2022年8月18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某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644614.84元,工期为90日历天。 2022年8月29日,某某公司向某某物业公司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164461元。2023年8月10日,某某物业公司向某某业委会转账支付该履约保证金164461元。 2022年9月16日,某某物业公司组织召开某某消防工程复工后的第一次例会,会议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3.关于施工和监理合同没有签订就开工的问题。回复:物业会尽快完成。9.关于管沟开挖深度不够的问题。回复:现场是按照设计图施工,本工程非新建项目而是改造项目,改造项目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有微调,业主反映的本段开挖深度符合浅埋要求,如果继续深度开挖。会损坏其他管道及围墙。 2022年9月17日,某某物业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某大道XX号的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发包给乙方,资金来源为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程内容为室外消防管网改造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乙方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后的90天内(因疫情管控、连续停水停电、连绵雨不可抗力工期顺延)。签约合同价为1644614.84元。该合同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技术交底时间暂定为2022年9月3日,具体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为技术交底前。发包人代表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扣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扣款金额后,保留3%的款项转为质保金,剩余款项无息退还。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3000元/天的处罚,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单项累计扣款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工程按《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按《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验收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款以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支付依据),由两江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发包人无需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现场原始收方单、有效的现场签证单、技术洽商、设计变更等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计算。该《专用合同条款》第四条中约定,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重庆市渝北区物业主管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为准。第九条中约定,承包人必须在本工程约定工期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图所示范围内工作内容。如发生延期,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5000元/天的处罚,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延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因承包人违约而导致诉讼或者仲裁,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该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经某某公司、某某物业公司、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于2022年9月、2022年12月签署的《技术变更(洽商)记录》确认,案涉工程因现场实际情况,存在多项增加或变更施工内容,其中包括对1#楼和22#楼屋顶水箱进行采购及安装等。设计单位在上述《技术变更(洽商)记录》签署的时间均为2023年2月21日。 2022年11月1日,某某物业公司向某某业委会、某某小区所在的金岭社区居委会等发出《对外工作告知函》,其中主要载明:关于《消防整改工程存在的部分重大问题(二)》的函件已收到,回复如下:……7.设计管道埋深设计为50厘米未达到国家要求埋深标准问题。回复:设计管道埋深的深度是按照技术规范严格执行,但是消防改造项目中因为场地性质、前期开发已埋地的各类管网、大型乔木、院墙等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本小区消防整改工程管网设计路线基本上是走的绿化用地,认为破坏的可能性较小,工程量据实收方。8.业主现场测量结果距离设计埋深有相当大的差距问题。回复:设计埋深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有调整,工程量据实收方。 2022年12月7日,某某公司、某某物业公司及监理单位召开临时会议,主要确认:1.G2-G8商业步行街室外地下式消火栓走向及定位待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后实施。2.超出的管道及沟槽等一些列的增加费用由施工方自行计算工程量,变化的费用后与甲方协商。3.G2-G9等凡不能与原有管道(找不到)接驳,只预留口备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是否接驳。 2023年2月19日,某某公司向某某物业公司发出《甩项竣工验收申请》,其中载明:我方承接的《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已于2023年1月6日完成了《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合同》中除绿植恢复和别墅区域消防管网整改以外的所有工程,现对《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部分项目做以下甩项处理,具体事项及原因如下:1.绿植恢复因竣工时处于冬季、天气较为寒冷不适宜恢复绿植,且我方自开工之日起至今仍未收到该项目任何回款,无力再进行该分部分项工程。取消该项内容。2.别墅区域消防管网整改则因小区内业主不同意原设计方案施工,且从2022年10月至今发包人仍无行之有效的方案给到我方,我方也无法按原方案进行施工,故一直未对该区域进行施工。取消该项内容。3.原设计图纸需对商业街G2-G8,G9和幼儿园的原旧管网进行接驳,经参建各方多次现场勘察均未找到接驳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2022年12月7日会议确定,对找不到与原旧管网接驳的部分采用预留管口并用盲板进行封堵,不再接入原旧管网。取消该项内容。目前该工程我方已施工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申请贵公司允许我方做甩项竣工验收。 2023年2月28日,某某物业公司向某某公司发出《关于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甩项竣工验收申请的回复》,其中载明:贵司承接的《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截止目前,因贵司未按约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工作,依约未达到开展相关验收工作的条件,针对贵司提出的甩项申请,我司不予同意。具体如下:1.关于绿植恢复,春季正值绿植补栽最佳时节,请贵司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区域绿植补栽。2.关于别墅区域消防管网整改,在未得到业委会明确回复前,物业公司无权作出甩项处理。此项工作需在业委会最终作出决定时,再做调整。3.关于商业街G2-G8、G9及幼儿园旧管网接驳,我司已于2023年2月23日通知贵司经理***可进场施工,但贵司以后续通过联系函形式沟通为由,未到场施工。在贵司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联系函》中亦同意进行施工,且我司在针对性回函中亦作出回复。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甩项竣工验收申请,我司不予同意。望贵司严格按《某某小区消防整改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执行。 同日,某某物业公司向某某公司发出《关于G2-G8、G9及幼儿园旧管网接驳工作联系函的复函》,其中载明:1.关于接驳点位图纸要求按现场实际情况完成接驳,我司已于2023年2月28日将相关图纸资料发放至工作联系群,并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图纸确定具体接驳点位,请贵司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6.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整体验收应在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工程项目并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进行,并需按合同要求对施工范围绿植进行恢复且通过验收。未动工的别墅区域及绿化恢复,详见《关于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甩项竣工验收申请的回复》。 2023年3月3日,某某公司、某某物业公司及监理单位另召开会议,并形成如下主要会议纪要内容:1.绿化现场恢复:3月6日施工方回复绿化恢复方案和入场恢复时间。2.G2-G8栋、G9栋、幼儿园管网接驳:施工方负责接驳,物业项目部负责沟通协调,3月4日查找管道走向,确定接驳点位。3.别墅区施工:因施工方案业主不认可,不予施工。4.新增工程量:据实收方统计。 关于绿植恢复问题,庭审中某某业委会陈述,某某公司恢复了部分绿化,剩余部分恢复工作是由案涉小区新的物业公司即龙湖物业完成的。某某公司举示的微信群记录显示,其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对某某小区的绿化进行了恢复施工。2023年3月26日,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发送信息:“各位领导,今天植物恢复工作已经尾声,请相关人员明天查看并组织验收。”2023年3月28日,某某物业公司等对绿植恢复情况进行了现场查看。 某某公司举示的由***及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的《室外给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土方开挖、垫层铺设、管道安装、试压、回填、室外给水系统等均符合要求,验收结论为合格。 某某公司举示的《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中载明,工程开工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完工时间为2023年1月6日,申请验收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其中另“提前/延期说明”栏内载明:由于疫情等其他影响,工期延后(工作联系函,某某公司关于工期的情况说明2023年1月6日)。“有无工程遗留事项”栏内载明:1.按原设计应对商业G2-G8、商业G9、幼儿园的原管网与新管网进行接驳,但因施工图纸未标准具体接驳点位,且参建各方经过多次现场查找无果,为了不影响该工程整体进度,后给出上述点位的方案为:预留至指定位置并封堵(详见会议纪要2022年12月7日)。2.别墅区小区业主不同意施工,不予施工(详见某某消防整改沟通会会议2023年3月3日)。某某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该《工程竣工报告》中加盖印章。 另查明,2023年1月16日,渝北区鸳鸯街道组织某某物业公司、某某公司、监理单位及某某小区业主代表召开消防整改协调会。该次会议纪要显示:一、会议明确:1.案涉工程于2022年9月进场施工,现施工进度已超过工程总价值的30%,可按合同约定拨付首期款。2.某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至1月16日对小区高层进行了通水保压测试。二、会议决议:1.云南某某公司承诺本次施工区域的通水保压符合国家法定施工要求,并符合施工合同中约定事项后可以申请拨付首期款。2.某某物业公司保证2023年3月10日前达到小区高层消防保水保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达到全小区消防保水保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验收后才可提请尾款支付。3.某某物业公司要督促某某公司做好后期绿化恢复等工作。4.某某公司对管网裸露部分明显不符合规范的进行优化。 2023年7月6日,案涉小区所在的某某社区组织召开某某消防安全整改推进会。2023年7月12日,某某社区、消防支队、某某物业公司等参加某某组织消防工程验收。2023年8月23日,渝北区某某街道组织召开某某消防整改沟通会,会议对施工遗留问题进行了梳理讨论。 2023年8月4日,某某物业公司分别向某某业委会、某某公司发出《物业管理权限变更服务终止的函》,其中主要载明:因某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某某业委会已聘请新的物业服务单位,某某业委会委托我司负责的消防管网改造工作也因此终止,我司将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消防管网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64461元转给某某业委会,由某某业委会与施工单位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为确定案涉工程造价,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重庆恒申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消防管网整改工程(除别墅区管网铺设、G2-G8、G9及幼儿园消防管网接驳以外)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对G1商业车库消防管网的接驳是否属于某某公司的施工范围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鉴定分析”中载明:1.关于案涉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除别墅区管网铺设、G2-G8、G9及幼儿园消防管网接驳以外的工程)造价的鉴定分析。(1)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已签字认可的部分。某某公司意见为:合同结算原则约定工程量经发包人、监理人、全过程造价监控单位(若有)、承包人四方签字认可,该项目无全过程造价监控单位,收方单工程量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本次鉴定应按收方单工程量作为鉴定工程量。某某业委会意见为:收方单部分有跟审单位,但均无跟审单位签字盖章,收方单存在签字盖章不完整的情形,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资料。鉴定意见为:合同专用条款22.1.3结算原则约定“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全过程造价监控单位(若有)、承包人四方签字认可”。对于收方资料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已签字认可的,且资料一致的,鉴定时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已签字认可的收方单工程量计算,并根据现场踏勘情况进行调整,价格按合同约定单价计取。经计算,该部分金额为1444174.54元。因该项目未完工,未见过程材料验收资料、质检资料,且现场未正式运行,不能评判已施工内容是否满足验收要求,故纳入选择性意见。(2)收方与隐蔽验收资料不一致的部分。某某公司意见为:收方单工程量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本次鉴定应按收方单工程量作为鉴定工程量。某某业委会意见为:收方单、工程验收记录竣工报告等资料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送检材料。鉴定意见为:变更显示“为保证钢管的防潮耐腐效果,将机制砂回填至管道上沿20mm”,收方资料反映“管道埋深能满足回填条件的,机制砂回填至管道上沿20mm”,而隐蔽验收资料显示管道砂回填只回填至管道三角区,隐蔽验收与变更及收方所显示的结果不一致。据此,鉴定意见1:针对隐蔽验收资料与收方资料不一致的情况,若按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收方资料计算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计价,则鉴定金额为117228.77元。鉴定意见2:针对隐蔽验收资料与收方资料不一致的情况,若按隐蔽验收资料计算,则鉴定金额为0元。以上鉴定意见为选择性意见,供法院参考。(3)大理石路面恢复部分。某某公司意见为:合同清单“大理石路面恢复”中未明确单价为新做还是利旧,申请人按要求恢复,应该合同单价作为鉴定单价,无需区分利旧与新做。某某业委会意见为:合同清单“大理石路面恢复”清单单价为新购大理石,现场可能存在利旧情况,需申请人提供材料报验单及采购凭证。现场情况为:现场踏勘无法核实大理石为利旧还是新采购。鉴定意见为:“大理石路面恢复”工程量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收方工程量计算,但“大理石路面恢复”合同单价存在争议。针对争议点给出选择性意见如下:鉴定意见1:合同清单“大理石路面恢复”清单中仅描述材质及做法,未明确大理石为新购或利旧,申请人按要求恢复后,大理石不论新购及利旧,均应按合同单价执行,鉴定金额为122175.38元。鉴定意见2:合同清单“大理石路面恢复”投标价单价包含大理石主材价格,故“大理石路面恢复”合同清单单价为新购大理石恢复单价,若该项目路面恢复大理石全部为新购,鉴定金额为122175.38元;若该项目路面恢复大理石全部为利旧,鉴定时按合同综合单价扣除大理石主材价格后,鉴定金额为42871.54元。因送鉴材料无利旧的相关资料,鉴定时不能判断实际利旧情况,如该项目存在利旧,由当事人双方提供证据资料,法院根据新购利旧比例调整鉴定金额。以上鉴定意见为选择性意见,供法院参考。(4)管道防腐蚀部分。某某公司意见为:合同清单管道防腐做法为沥青玻璃布防腐,我司按合同清单做法施工完毕,鉴定应按合同清单单价执行。某某业委会意见为:管道防腐与油漆与设计做法不符,设计为环氧树脂漆防腐,收方单防腐材料不明,施工为沥青玻璃布防腐未按图施工,不应纳入结算。鉴定意见为:施工图管道防腐做法为环氧树脂漆外防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管道防腐做法为沥青玻璃布防腐,现场做法为沥青玻璃布防腐。鉴定时“管道防腐蚀”工程量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收方工程量计算,针对做法问题给出选择性意见如下:鉴定意见1:施工图管道防腐做法为环氧树脂漆外防腐,合同清单管道防腐做法为沥青玻璃布防腐,现场做法为沥青玻璃布防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6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约定,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竞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图纸优先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送鉴资料中未见针对该问题的招标答疑、施工图纸交底、技术洽商或变更等,实际实施与施工图纸不一致,鉴定金额为0元。鉴定意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管道防腐做法为沥青玻璃布防腐,现场做法为沥青玻璃布防腐,现场做法与合同清单做法一致,鉴定单价按合同清单单价执行,金额为14785.18元。以上鉴定意见为选择性意见,供法院参考。(5)现场已实施未收方的部分。合同专用条款22.1.3结算原则约定工程量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签字认可,现场存在已实施未收方的情况,送鉴资料中也未见对其工程量确认的资料。鉴定时,工程量根据现场完成情况计算,计价原则按合同有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合同无单价的按合同约定的新增组价原则执行,新增材料无合同单价、无信息价、无核价的,鉴定采用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对应的渝北区缺项材料价格(2022年第4期)计取,鉴定金额为95439.47元。鉴定时因不能判断该部分是否为申请人实施,鉴定意见纳入选择性意见,供法院参考。某某公司质证意见为:该金额应当计入其工程价款。某某业委会质证意见为:因未对工程量进行确认,且工程质量亦无法核实,因此该部分不应当计入某某公司工程价款内。(6)合同外新增部分①针对合同外新增内容,工程量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收方工程量计算,由于新增内容无相同合同清单,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执行,新增的材料无合同单价、无信息价、无核价,鉴定按市场价格考虑,鉴定金额为7086.84元。纳入选择性意见,供法院参考。②合同外新增事项中以项为单位的收方内容(如拆除天棚、恢复天棚、墙顶钻孔、场地清洁及出渣、切割焊接原管件、拆除地面、恢复地面等),由于收方以项为单位,且无施工内容、施工工艺、工程量及材料材质规格描述,无法计量计价,该事项无法鉴定。2.关于对案涉工程G1商业车库消防管网的接驳是否属于原告的施工范围的鉴定说明。(1)通用合同条款工程概况第5条载明工程内容为室外消防管网改造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第6条载明工程承包范围为具体工作实施范围以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为准。(2)经核查施工图,施工图中未见G1商业车库消防管网接驳的相关内容。经核查工程量清单,清单中未单独体现G1商业车库消防管网接驳相关内容。(3)综上,根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无法判断G1商业车库消防管网的接驳是否属于原告的施工范围。 庭审中,某某公司与某某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确认,某某公司已获得案涉工程工程款493402.45元。 再查明,某某小区消防管道中已蓄水,能正常使用。部分消防管道埋深不足10厘米,长度约10米左右的消防管道裸露于地面。此外,某某小区1栋顶楼消防补水箱曾在2023年10月30日17时发生爆裂,水箱中的自来水沿楼梯间从顶楼往下顺流。随即,龙湖物业对楼梯间的水进行了清扫处理。此后,某某公司对该消防补水箱爆裂问题进行了修复。 某某业委会为主张赔偿因水箱破裂导致的楼梯间墙面维修损失17665.8元,向本院举示了其单方制作的维修报价预算表一份。此外,某某业委会为进行本案诉讼,与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其中约定律师服务费的数额按诉讼减损金额的10%计算(最低不低于5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物业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某物业公司作为某某业委会的代理人,其按照某某业委会的授权与某某公司签署该合同并实施某某消防管网整改工程,依照法律规定,该合同对某某业委会发生法律效力,故某某公司主张的案涉合同相关债务依法应由某某业委会承担。某某公司诉请某某物业公司对其主张的相关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公司在与某某物业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对某某小区的消防管网整改工程进行了施工。关于某某业委会辩称的某某公司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问题。首先,关于G1商业车库消防管网的接驳问题。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案涉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均未单独体现G1商业车库消防管网接驳的相关内容。由此可知,G1商业车库消防管网接驳并非属于合同约定的某某公司施工范围。其次,关于G2-G8、G9、幼儿园的原管网与新管网接驳以及别墅区消防管网整改问题。根据某某公司、某某物业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分别于2022年12月7日、2023年3月3日召开的会议内容以及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加盖印章的《工程竣工报告》载明内容可知,G2-G8栋、G9栋和幼儿园的消防管网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等无法确定接驳点位而事实上无法进行接驳,别墅区消防管网因业主不同意施工方案而无法实施。因此,上述工程甩项并非某某公司原因导致,不能据此归责于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施工义务。再次,关于绿化恢复问题。根据某某公司举示的施工群微信记录中的施工现场照片可知,某某公司对某某小区因消防管网整改工程被破坏的绿化进行了恢复,且于2023年3月28日通知某某物业公司等进行了现场验收。同时,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在现场验收时某某物业公司等对某某公司的绿化恢复提出了意见。由此可知,某某公司完成了绿化恢复工作。综上,某某业委会提出的某某公司未全面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内容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某某业委会就某某公司已施工的消防管网整改工程提出的质量问题。一是关于消防管网埋深的问题。虽然某某公司施工的消防管网部分埋深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50厘米深度,且部分管道裸露于地面,但是根据作为发包方的某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组织某某小区业主召开的某某消防工程复工后的第一次例会内容以及于2022年11月1日向某某业委会、金岭社区居委会等发出的《对外工作告知函》内容可知,施工中对消防管道的实际埋深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场地性质、实际条件等情况进行的调整,也即说明某某公司对消防管道的实际埋深系在作为发包人的某某物业公司同意后所实施的行为,故不能据此认定某某公司的该施工行为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二是关于1栋顶楼水箱爆裂问题。在某某公司完成消防整改工程后,1栋顶楼消防补水箱确在2023年10月30日发生了爆裂,但在此之后某某公司已对此进行了修复,现无证据证明该水箱仍存在质量问题。三是消防管网保水保压问题。目前,案涉消防管网已投入使用,且根据2023年1月16日渝北区鸳鸯街道组织某某物业公司、某某公司、监理单位及某某小区业主代表召开的消防整改协调会内容可知,某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至1月16日对小区高层进行了通水保压测试。综上,某某业委会就某某公司已施工的消防管网整改工程提出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此外,根据由***及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的《室外给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土方开挖、垫层铺设、管道安装、试压、回填、室外给水系统等均符合要求,验收结论为合格。至于工程验收问题,因案涉工程存在甩项工程,在某某业委会与某某公司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是,案涉消防管网已投入使用,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因此,某某业委会应当按约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关于本案工程价款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重庆市渝北区物业主管部门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为准。但是,鉴于案涉工程未全部实施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且某某业委会对某某公司的甩项工程及工程质量争议巨大。同时,在某某公司撤场后,某某业委会也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就某某公司已完工部分所涉工程造价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因此,现某某公司申请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当事人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对于鉴定意见中的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已签字认可的部分所涉工程款1444174.54元,管道防腐蚀部分所涉工程款14785.18元以及合同外新增部分所涉工程款7086.84元,因上述项目所涉工程量均系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在施工中签字确认的收方工程量,计价依据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上述工程款均应作为某某公司的本案工程款。其次,关于收方与隐蔽验收资料不一致部分所涉工程款117228.77元问题。根据鉴定意见,变更显示“为保证钢管的防潮耐腐效果,将机制砂回填至管道上沿20mm”,收方资料反映“管道埋深能满足回填条件的,机制砂回填至管道上沿20mm”,而隐蔽验收资料显示管道砂回填只回填至管道三角区,隐蔽验收与变更及收方所显示的结果不一致。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收方资料与隐蔽验收资料均系发包方、监理方及施工方在实际施工中形成并确认的施工资料,但是经验收的隐蔽资料更能反映隐蔽工程隐蔽前的真实施工情况。同时,收方资料亦载明“管道埋深能满足回填条件的,机制砂回填至管道上沿20mm”,并非表明所有管道均已满足回填条件且回填至管道上沿20mm。此外,隐蔽验收资料所反映的回填情况亦与现场确实存在管道浅埋、裸露等实际情况相符。因此,本院采纳鉴定机构按隐蔽验收资料计算的工程款为0元。第三,关于大理石路面恢复部分所涉工程款问题。因在某某公司与某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大理石路面恢复单价,且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存在利用原有大理石的情形以及利用原有大理石的具体数量,故某某业委会提出的应按利旧计算该项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某某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该项工程价款,符合双方约定。据此,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为鉴定机构所鉴定的工程价款122175.38元。第四,关于现场已实施未收方部分所涉工程款问题。根据鉴定意见,该部分不能判断是否为申请人实施。本院认为,根据某某业委会对该部分提出的意见,其仅对工程量及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未否认该部分工程系某某公司实施,且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该部分系由案外人实施,因此鉴定机构根据施工现场工程量所计算的该部分工程价款95439.47元,应作为某某公司的工程款。因此,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本案工程款应为1683661.41元(1444174.54元+14785.18元+7086.84元+122175.38元+95439.47元)。该工程款,某某业委会应当支付给某某公司。某某业委会已支付工程款493402.45元,故某某业委会还应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90258.96元(1683661.41元-493402.45元)。某某公司诉请某某业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1461842.23元,对超出部分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根据合同约定,某某业委会应当在验收合格后45个工作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因双方未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也无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向某某业委会交付案涉工程的具体时间,现某某公司主张从其本案起诉之日即2023年7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公司主张返还的履约保证金164461元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某某业委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扣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扣款金额后,除保留3%的质保金以外,将剩余款项无息退还某某公司,其中缺陷责任期为两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据此约定,在该履约保证金164461元中应当包含了3%的质保金4933.83元(164461元×3%)。结合本案实际,案涉消防工程至少在2023年10月发生水箱爆裂前已投入使用即视为质量合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工程扣款,据此某某业委会应向某某公司返还除质保金以外的履约保证金159527.17元(164461元-4933.83元)。因两年缺陷责任期尚未届满,故某某公司无权要求某某业委会返还质保金4933.83元。 关于某某业委会主张的逾期完工违约金问题。某某物业公司组织召开某某消防工程复工后第一次例会的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可以确认此时某某公司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同时,如前所述,某某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完成绿植恢复,基本可以确定此时案涉工程已完工。据此,某某公司确实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但是,根据某某公司、某某物业公司、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分别于2022年9月、2022年12月签署的《技术变更(洽商)记录》可知,案涉工程因现场实际情况,存在多项增加或变更施工内容,其中包括对1#楼和22#楼屋顶水箱进行采购及安装等,同时该期间还存在疫情影响等原因。因此,某某公司逾期完工并非其单方原因所致,故对某某业委会主张的该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业委会主张的对案涉小区室外消防管网浅埋现状予以整改(整改后掩埋深度应不低于50公分)的问题。如前所论述,本案中,案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公司存在对消防管道掩埋深度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且根据由***及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的《室外给水系统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垫层铺设、管道安装等均符合要求,验收结论为合格。因此,某某业委会提出的该向诉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业委会主张的对某某小区室外消防水箱予以更换并赔偿因水箱破裂导致的楼梯间墙面维修损失17665.8元问题。第一,虽然1栋的消防水箱曾在2023年10月30日发生了爆裂,但在此之后某某公司已对此进行了修复,现无证据证明该水箱仍存在质量问题,故某某业委会主张更换水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在该水箱爆裂后,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已与当日及时对水箱爆裂后的流水进行了清扫处理,无证据证明该次事故造成了楼梯间墙面损坏的事实,且某某业委会主张的损失明细均系其单方制作。因此,对某某业委会主张的该损失,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业委会主张的绿化恢复费用5万元问题。首先,根据某某公司举示的证据,其于2023年3月26日完成了绿化恢复工作。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某某业委会委托他人对绿化进行了恢复并产生的相关费用。其次,即便某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后期存在对绿化进行部分恢复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某某业委会据此向该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对某某业委会提出的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而导致诉讼或者仲裁,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结合本案实际,本案中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某某业委会因本案实际支付了律师费5万元。因此,某某业委会诉请某某公司承担律师费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90258.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190258.96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59527.17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956.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36.58元,被告(反诉原告)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14620元。鉴定费26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733.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