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7119号
原告: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南软件园基地B座五楼524-4-319号。
负责人:刘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箐,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大同中学,住所地文山市螺蜂路州一中旁。
法定代表人:张云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虹泽,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大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录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向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