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2民初2273号
原告: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61588960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坝村水岸枫林7幢3单元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曙,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