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民辖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艾恩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602号之二首层1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坝村水岸枫林7幢3单元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艾恩电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0112民初1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艾恩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的双方主体为上诉人和案外人盛*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并非该合同关系的主体,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对于被上诉人的起诉应当驳回。另,本案争议标的应属于其他标的,而非一审认定的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南瑞喆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华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