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4民初2603号
原告***,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诉被告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