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83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460000元本金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4月24日和2020年8月20日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当地有关房屋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目前,被执行人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不动产等财产。
二、于2020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德惠市宏悦冷库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天民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孙永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