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5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奎,经理。
上诉人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润鸿空调冷冻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9月14日向上诉人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因上诉人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未在《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确定的2020年9月21日前预交上诉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冬
审判员 白业春
审判员 吕玉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