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川0304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受理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03民终99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00,0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