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川0304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受理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03民终99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00,0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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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