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3323号
原告:酉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西昌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酉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西昌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酉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922元,由原告酉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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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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