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鄂0322民初1576号 原告:许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住湖北省郧西县关防乡鄂陕大道。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西昌市振兴某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西昌市西乡乡柏枝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许某与被告秦某、西昌市振兴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秦某支付许某关防乡钟坪村水厂建设工程款100000元。限期于2026年2月15日前支付30000元,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35000元。如任何一期违约,许某有权就剩余标的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秦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并将案款汇入郧西县人民法院对应账户,案款户名:郧西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涉案款项,账号:XXX,开户行:湖北郧西农商行营业部,汇款时请备注当事人姓名或案号。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