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熊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第三人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4)川3401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3.00元,减半收取10891.50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