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21民初23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张某慎重考虑,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对陈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4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