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21民初23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上海段和段(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张某慎重考虑,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对陈某、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4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