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423民初22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现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鸿巨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3-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927141187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鸿巨燃气热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自己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薛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