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1民初887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保山市中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文化广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M。
临时负责人:***,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云南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姚关镇荷花路地税三分局一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690189。
法定代表人:胡啟,总经理。
被告:赵加许,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原告***与被告被告保山市中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宏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加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旭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