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17民初10371号
原告:某北京市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北京市电力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某北京市电力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某北京市电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北京市电力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