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某某;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3151号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3151号 申请执行人:某北京市电力公司(原名:北京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某北京市电力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琼0105民终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一、陈某将位于海口市东方洋开发西区A线路北西B型20号三层别墅腾空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某北京市电力公司;二、被执行人陈某向申请执行人某北京市电力公司支付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50000元,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6000元,202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10000元的标准计算),执行费3260元,案件受理费202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8月8日前往海口市XXXX,经某北京市电力公司确认,陈某已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至某北京市电力公司,该判项已执行完毕。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三、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保险、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并在执行查控系统某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某建设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并采取以下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在限额内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处置。 除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 四、本院已前往海南省海口市XXX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在该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