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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北京某2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京0102执7927号 申请执行人:某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某北京市电力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4)京0102民初X号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某北京市电力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某甲有限公司、北京某乙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北京市电力公司825157.18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办公办案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 4.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某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区的共计25套房产。上述房屋查封期限均为2025年12月12日至2028年12月11日。查封、冻结期限临近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 5.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控制车辆信息。 6.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故本案尚有剩余申请标的未能执行。 7.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