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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1与某电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2民初27729号 原告:***。 被告:某电力公司。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电力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侯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即拆除原告家门口的全部电力设施;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在原告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门口约八米左右安装了两个变压器,该电力设施安装的位置为原告每日行走的必经之路,因变压器离原告家距离过近,对原告造成辐射污染,原告于2020年检查出乳腺癌,现已恶化。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要求其将该电力设施拆除,停止对原告的辐射,被告一直推脱不予解决。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案涉变压器的安装程序符合规定。案涉两台变压器的安装与运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等规定。根据国家标准的《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第五条配电装置地5.1.1屋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离,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安全净距离为2.2米。本案中经现场测量,案涉两台变压器与原告的房屋院墙之间的距离约为6-7米,即案涉两台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均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净距离的标准,符合安装要求。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侵权行为。综上原告主张的辐射污染事实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身体症状与被告安装变压器行为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案涉变压器属于正常运行的100kV以下的电力设备,本身不属于污染物和污染源,电压远远低于法定的防护限值,变压器的安装也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运营过程也不需要环保部门的监督,这足以说明变压器不会对周围环境及人身产生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院落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某号(以下简称某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登记土地使用者为原告,现原告居住使用涉案院落。经本院现场测量,原告所称的两个电力设施系核定容量为400KVA的非晶合金配电变压器,均位于涉案院落西侧并列安放,其中南侧高压配电装置距某号院西墙7.1米,北侧高压配电装置距某号院西墙7米。 原告提交2021年8月16日由北京市通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委托某科技公司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涉案高压配电装置进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检测的检测报告。原、被告均认可该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噪音数值为达标。但原告称,检测的噪音数值虽在安全范围内,但其检测对象是两个高压配电装置中的一个,且检测时间不是在噪音高峰期。对此,被告称检测是在原告家室内和院落内不同位置进行检测的,是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检测的,且两台高压配电装置都在工作状态,并非只对一台进行检测。 此外,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电力设施相关照片及相关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行业标准。被告提供某委员会、某1局、某2局、某3局等对涉案电力设备相关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另提供某设计公司作出的《通州供电公司2016年煤改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第2.2条10kV设备选型规定,10kV设备使用容量为400kVA、200kVA、100kVA的柱上变压器。《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208》第5.1.1条规定,3-10kV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的安全净距为2200mm。《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第5条豁免范围,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角度,下列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的设施(设备)可免于管理:10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中规定,3—10KV的屋外配电装置,带电部分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边沿部分之间的安全净距为2200mm。经现场测量,两个涉案变压器与原告住宅边沿的距离为7米与7.1米,大于该数值标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变压器安装及运行符合国家标准,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原告虽称涉案电力设施存在辐射污染,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未有证据证明原告所患疾病与涉案变压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