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村民委员会等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4民初6071号 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二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间房村委会)、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七间房村经合社)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七间房村委会、七间房村经合社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之前拖欠的电费742993.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七间房村委会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不同地点有用电需求,在原告处申请开户。原告应其申请分别为其开立账户,其中两处账户分别为户名“七间房大队”用户编号为:0003324794,缴费号为0918008和户名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委会”用户编号为:0003324810,缴费号为0921134。以上两个账户由二被告共同用电。2021年2月左右,原告发现前述两账户下的电表存在实际用电但未发行电费的情况,原告与两被告沟通后,两被告同意缴纳2021年3月之后的电费,但拒绝补缴2021年3月之前已羁存电量对应的电费。现原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七间房村委会、七间房村经合社辩称:对原告诉请欠付的电费金额认可,但对资金占用利息不同意支付。拖欠的电费并非是因被告的原因,责任在于原告而非被告。被告每月都会按照电费缴费单子交纳相应电费。后来是原告重新统计用电量及电费被告才知道此事,故未交电费的责任不在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主张其内部系统分为采集系统和营销系统,用户编号为0003324794(缴费号为0918008)的用户名和缴费户名为七间房大队,用户编号为0003324810(缴费号为0921134)的用户名和缴费户名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委会的用户名下有电表号为3422859613、3010778495、3400504655的三块电表。2021年2月份该公司发现采集系统中该用户的电表示数未能反馈到营销系统中,导致大量羁存电量未能实际发行收费,营销系统中用户电费实际金额与统计金额不同步。该公司发现该问题后,经重新核查并要求被告补缴欠付的电费。截止2023年1月2日,上述三块电表有羁存未发行的电量分别为406111.65千瓦时、598613.4千瓦时和163654.47千瓦时。被告自2021年4月起正常缴纳了电费及补交部分羁存电量的费用,但仍欠付原告至2021年3月的羁存电量的电费共计742993.85元。为证明其主张,北京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实际用电量情况统计表、系统截图、羁存电费单。七间房村委会、七间房村经合社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未缴电费原因系因原告自身技术统计问题造成,且因欠付数额较大而无法一次性给付,故双方就寄存电量电费给付问题产生争议。 本案中,双方均未提交书面用电合同,但双方认可前述所涉羁存电量的电表开户人均为七间房村委会。七间房村委会每月按照原告工作人员通知交纳相应电费。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交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12日电费发票,载明购买方名称为七间房村经合社,证明七间房村经合社为用户名为七间房大队和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委会缴纳了2022年12月涉案电表的电费。据此,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据此主张二被告为实际用电人,七间房村经合社对欠付羁存电量的电费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七间房村经合社、七间房村委会对此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实际用电量统计表、系统截图、电费缴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本案中,七间房村委会办理电表开户用电系用电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其供电系供电人,双方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七间房村委会对欠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电费,应当支付。对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要求七间房村经合社共同支付欠付电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欠付羁存电费数额,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主张截止2021年3月的羁存电量电费尚有742993.85元未支付。七间房村委会对该欠缴电费金额予以认可。故对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要求七间房村委会支付其电费742993.8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因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内部技术原因导致出现羁存电量未发行,故未及时通知用户交费。七间房村委会对于欠付电费并非恶意违约,且自2021年4月起已开始正常交费。至本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提起诉讼前,双方对于欠付电费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未解决,并非七间房村委会恶意违约。综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供用电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昌平区七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截至2021年3月的欠付电费共计742993.85元; 二、驳回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0元,由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七间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