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

许昌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03民初3276号 原告:许昌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 被告: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中国(河**)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孙辛辅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昌中天宇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