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

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与北京企宜同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3083号
申请人: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孙辛辅路。
法定代表人:江贤仓,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企宜同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号楼1层1B(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芳,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企宜同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企宜同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万元,申请人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012600390132313730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源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企宜同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2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亓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