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504执57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云大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平。
委托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弥勒市巡检司镇。
法定代表人:严清。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电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云2504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技术服务费3255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48元,执行费39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4、8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帕萨特汽车,在本院(2017)云2504执161号案件中查封,该车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名下银行账户有543.46元的存款已在(2017)云2504执574号案件中冻结。
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8月3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6日以(2017)云2504执1178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的办公楼、主厂房及配套厂房、锅炉机组、汽轮机及辅助设备、办公用品。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冻结。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以(2018)云2504执129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滇能弥勒发电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评估、拍卖,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元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