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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泰州中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3民初17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中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州中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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