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7481号 原告: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三八街道金色家园东区B3幢1单元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019823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金寨南路325号温州商城办2-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21072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以双方以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将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春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