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甘04**执1938号
朱某、北京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甘0422民初3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执行款985543.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22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985543.2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朱某领取,执行费12255元已转至本院执行费专户。至此(2025)甘0422民初36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甘0422民初36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