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02民初129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开创云计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锦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开创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开创云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锦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开创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锦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北京锦程公司、山东开创云公司签订的《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已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开创云公司向北京锦程公司返还合同款416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开创云公司向北京锦程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2473.83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38000元自2020年3月30日计算至2023年7月30日,178500元自2021年4月26日算至2023年7月30日,并均应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4.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开创云公司向北京锦程公司支付违约金41650元;5.请求依法判令山东开创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锦程公司、山东开创云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北京锦程公司委托山东开创云公司开发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第一条第2款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对甲方的实际需求进行调研,并根据甲方的实际状况进行调整且经过甲方认可并经甲方盖章,否则本合同无效;第一条第3款约定了各个模块的交付时间,锦程ERP系统试运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开创云E**-APP系统最迟上线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北京锦程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20年3月30日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首付款238000元,为了系统尽快上线,无奈在山东开创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逐项按合同附件的功能清单开发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26日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178500元。山东开创云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对北京锦程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调研,并经北京锦程公司盖章确认;截止到2022年5月18日,山东开创云公司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合同附件的功能清单的要求完成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的开发工作,未能交付各个模块,未能如期进入试运营;山东开创云公司已交付的部分功能模块与合同附件--《锦程ERP系统项目【一期】功能清单(PC段管理后台)》相差很大,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山东开创云公司延迟超过30天的,北京锦程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1)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产生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北京锦程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山东开创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山东开创云公司已于2021年5月26日收到解除通知,北京锦程公司多次与山东开创云公司协商未果,山东开创云公司至今未返还北京锦程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未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山东开创云公司辩称,一、2020年3月24日,山东开创云公司与北京锦程公司签订《山东开创云公司ERP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约定北京锦程公司委托山东开创云公司开发企业资源规划系统,《项目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二、山东开创云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一)山东开创云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发并交付了锦程ERP系统。《项目合同》签订后,山东开创云公司工作人员与北京锦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就北京锦程公司系统需求进行了调研与沟通。根据软件开发流程,需要根据客户需求制作软件原型、再进行编写软件代码等一系列后续环节。如果在未经调研、确认委托方需求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后续开发工作的。北京锦程公司诉称的未对其实际需求调研并经其盖章确认的情况既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山东开创云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发制作了涉案ERP系统。根据《项目合同》项下开发的ERP系统工作流程中的记录可知,北京锦程公司的人员于2020年4月3日即开始使用该系统的部分功能。因此,至迟于2020年4月3日,山东开创云公司已对该系统进行交付。《项目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企业资源规划系统总价款为595000元;第一条3项约定“如因甲方需求变更,开发工期将按现有工期进行顺延”;第一条第4项约定了项目费用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23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整)给乙方。(2)乙方完成项目开发和实施部署工作,系统上线后并经甲方逐项按附件的功能清单逐项核对功能合格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78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给乙方。(3)甲方对系统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11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给乙方。(4)余款59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元整)待质保期(质保期相关规定见合同五、项目质保期)满且乙方按合同要求履行质保期内的运维义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北京锦程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支付了项目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238000元,于2021年4月26日支付了项目合同约定的第二笔款项178500元。其中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为山东开创云公司完成项目开发和实施部署工作,系统上线后并经北京锦程公司逐项按附件的功能清单逐项核对功能合格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因此,北京锦程公司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的行为亦可证明山东开创云公司向北京锦程公司交付了涉案软件,北京锦程公司核对并认可相关功能合格。三、北京锦程公司不断增加《项目合同》范围外的需求,拒不验收涉案软件,山东开创云公司与北京锦程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北京锦程公司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主张违约责任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北京锦程公司不断增加《项目合同》范围外的需求,拒不验收涉案软件,其应当继续履行《项目合同》。山东开创云公司交付涉案软件后,北京锦程公司不断增加《项目合同》范围外的需求,并拒不验收涉案软件。根据北京锦程公司提交的软件功能对比文件即可证明北京锦程公司提出《项目合同》范围外的需求的事实。山东开创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开发、交付软件,北京锦程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其应当继续履行《项目合同》,并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二)北京锦程公司已实际使用涉案软件,其提出的问题可在质保期内予以解决,但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软件开发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调试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北京锦程公司已实际使用涉案软件。北京锦程公司提出的问题属于软件功能瑕疵,应在质保期内进行修复完善,但是,并不能证明北京锦程公司有权解除《项目合同》。(三)北京锦程公司要求山东开创云公司返还价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山东开创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开发义务,北京锦程公司不断变更开发需求,拒不进行软件验收,并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因此,山东开创云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北京锦程公司要求山东开创云公司返还价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四、北京锦程公司应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锦程公司应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其应根据《项目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共计178500元,但截止目前,北京锦程公司仍未将上述欠付款项支付给山东开创云公司,给山东开创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项目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甲方如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停止提供相关服务,一切已经缴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且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北京锦程公司应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北京锦程公司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山东开创云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北京锦程公司支付合同款17850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7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反诉之日为共计16628.55元);2.请求依法判令北京锦程公司支付违约金119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北京锦程公司承担山东开创云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1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北京锦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4日,山东开创云公司与北京锦程公司签订《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约定北京锦程公司委托山东开创云公司开发企业资源规划系统,项目合同第一条第2款约定总价款为595000元(北京锦程公司所主张的合同款416500元系该项目合同项下款项,本诉与反诉基于同一事实,具有关联性)。项目合同第一条第4款约定的项目费用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23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元整)给乙方。(2)乙方完成项目开发和实施部署工作,系统上线后并经甲方逐项按附件的功能清单逐项核对功能合格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78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伍佰元整)给乙方。(3)甲方对系统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11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给乙方。(4)余款59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元整)待质保期(质保期相关规定见合同五、项目质保期)满且乙方按合同要求履行质保期内的运维义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项目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甲方如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停止提供相关服务,一切已经缴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且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2020年3月30日,北京锦程公司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了首笔合同款238000元,2021年4月26日,北京锦程公司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了第二笔合同款178500元。山东开创云公司将系统交付运行后,北京锦程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验收,其前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以及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已经验收。且项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北京锦程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全部未付款项178500元。但截止目前,北京锦程公司仍未将上述欠付款项支付给山东开创云公司,给山东开创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北京锦程公司并未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北京锦程公司针对山东开创云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不认可山东开创云公司的反诉请求,应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一、山东开创云公司交付的软件系统未经北京锦程公司验收合格,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北京锦程公司没有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验收款和质保金的义务,不构成违约。(一)山东开创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合同附件的功能清单的要求交付完成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的开发工作,虽然山东开创云公司向北京锦程公司提交了系统,有部分功能投入运行,但山东开创云公司提交的系统功能与合同约定的功能并不相符,合同附件约定的功能有大部分没有实现(详见北京锦程公司提交的证据3),不进行验收的原因只有一个,山东开创云公司开发的系统与合同约定功能不符,不具备进行系统验收的条件,不存在北京锦程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验收的情形,更不存在视为验收合格的情形。合同第五条约定质保期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计算,在系统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并未进入质保期,更不存在质保期满的说法。(二)合同中约定:甲方对系统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119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元整)给乙方。余款59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玖仟伍佰元整)待质保期(质保期相关规定见合同五、项目质保期)满且乙方按合同要求履行质保期内的运维义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在系统没有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北京锦程公司没有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119000元验收款和59500元质保金的义务,并不构成违约。(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山东开创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认为北京锦程公司支付第二笔款178500元,就认为系统已经逐项按附件的功能清单进行核对功能合格,这种反向推理是错误的,也是与事实不符的。自2021年1月,北京锦程公司每次要求山东开创云公司修复系统的功能bug,按合同约定完善系统功能,山东开创云公司均要求北京锦程公司支付第二笔款,否则不予处理,为了满足正常工作要求,使系统尽快上线,迫于无奈,北京锦程公司在未能按合同约定逐项按合同附件的功能清单开发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26日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178500元;事实上,山东开创云公司交付的系统与合同约定的功能清单是差距巨大的。所以,不能因北京锦程公司支付了上线款178500元,就错误的推断北京锦程公司已经逐项按附件的功能清单进行核对验收合格。二、如第一条所述,山东开创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合同附件的功能交付系统,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北京锦程公司未支付119000元验收款和59500元质保金不构成违约,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需支付违约金。三、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并没有对律师费的承担作出约定,山东开创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四、北京锦程公司已于2022年9月与案外人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案外人开发的管理软件系统,不再需要山东开创云公司开发的系统,涉案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综上所述,依法应驳回山东开创云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
2020年3月24日,北京锦程公司(甲方)与山东开创云公司(乙方)签订《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
第一条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及价格、付款方式及信息如下:1、项目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企业资源规划系统,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品牌战略合作提供技术支持及产品材料提交,最终实现甲方业务信息化管理。2、项目名称及价格:企业资源规划系统,详细内容:详细功能清单见合同附件,费用595000元,备注:含数据库设计、架构,上述合同价格为项目交付成果的固定价格,已涵盖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进行开发、实施部署、技术培训、运维、质保以及乙方承担的税收等)。附件中的详细功能清单仅是双方对软件功能的初步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对甲方的实际需求进行调研,并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且经过甲方认可并经甲方盖章,否则本合同无效。3、项目进度:乙方应按《项目进度表》中所列的计划完成项目开发工作,并交付项目交付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等。《项目进度表》载明了里程碑名称、工作内容及截止时间。乙方确保,开创云E**-APP软件系统最迟于2020年08月31日上线运行。如因甲方需求变更,开发工期将按现有工期进行顺延。4、付款方式:项目费用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即238000元;(2)乙方完成项目开发和实施部署工作,系统上线后并经甲方逐项按附件的功能清单逐项核对功能合格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78500元;(3)甲方对系统验收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119000元;(4)余款59500元待质保期(质保期相关规定见合同五、项目质保期)满且乙方按合同要求履行质保期内的运维义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软件安装到指定的服务器上。2、乙方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完成本项目并获得甲方的书面确认验收。3、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交付,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项目进度延误,乙方需承担相关责任。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需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给予反馈,反馈时间一般默认为3个工作日内。5、乙方对项目平台,有义务进行完整有效的检测测试,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内容的完整、功能模块的正常运行及浏览器的兼容,以保证平台正常运行。6、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软件的使用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电话、网络等远程形式或现场培训。7、软件售出,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本合同全部款项后,需在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或将本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源代码、安装盘、技术文档、用户指南、操作手册、安装指南和测试报告、数据、图书及网站的功能系统)上传到互联网服务器上以使本项目可正常访问。……9、乙方保证所交付的项目交付成果是完整的、全新的、技术上先进和成熟的,并在性能、质量和设计方面满足合同约定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与方便维护的全部要求,能够满足甲方的个性化需求与接口的相关开发工作。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是完整的、清晰易读的、准确无误的,能够满足本项目交付成果的检验、安装、调试、测试、验收、运行、维护和培训的需要。
第五条项目质保期:1本项目质保期为甲方对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月。2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乙方提供的项目交付成果有缺陷,或项目的性能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及时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替换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项目交付成果,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2、甲方如违反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停止提供相关服务,一切已经缴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且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按照项目开发进度表约定时间交付项目成果、系统上线的,每延迟1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甲方已付总金额的10%。乙方迟延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乙方开发的软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经2次整改仍不能符合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1、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一条款(产品价格、付款方式)支付所列出之费用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1)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产生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2)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合同后附表格:《锦程ERP系统项目-【一期】功能清单(PC端管理后台)》、《锦程ERP系统项目-【一期】功能清单(APP端)》。
二、关于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
(一)项目费用支付情况
北京锦程公司提交银行转账凭证一宗,显示:北京锦程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合同款238000元;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合同款178500元,共计416500元。
(二)案涉合同的履行及沟通情况
山东开创云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3月底向北京锦程公司交付软件,提交软件使用截图一张,显示北京锦程公司最早于2020年4月3日使用该软件系统。
山东开创云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9月7日向北京锦程公司发送需求确认文件,北京锦程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确认需求,山东开创云公司提交其与北京锦程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截图一宗,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9月7日,山东开创云公司:“尹主任,我刚给您发了一个需求确认的文件,里面有两个附件,你有时间确认下,如果没有问题给我个回复”;9月10日,山东开创云公司:“尹主任,邮件您有时间确认下呀”;10月9日,山东开创云公司:“尹主任,我们这周先上线正式版测试下,下周过去给大家培训您看可以吗”,***:“好明天过来吧”;11月12日,山东开创云公司:“尹主任,数据大屏做好了”,***:“ppt咋样了”,山东开创云公司:“这两天太忙,还没时间做呢”,***:“尽快安排”;2021年5月10日,山东开创云公司:“军帅,算法文档这周提供其他的需求我先记下,你们继续用起来,然后按我给你的那个表整理下他们的需求,我们开会再对视频我这周录制哈”,***:“OK”。邮件截图显示:2020年9月7日,山东开创云公司通过邮件向北京锦程公司发送需求确认的文件;2020年9月10日,北京锦程公司回复邮件:“需求确认无问题,但已确认的业务流程文件打开显示不完整。”;2021年5月17日,山东开创云公司通过邮件向北京锦程公司发送培训视频。
山东开创云公司主张已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完成并交付软件,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第2笔款项的支付条件为山东开创云公司完成项目开发和实施部署工作,系统上线后并经北京锦程公司逐项按附件的功能清单逐项核对功能合格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北京锦程公司已向山东开创云公司支付第2笔款项178500元,山东开创云公司认为该支付款项的行为应视为支付条件成就,即山东开创云公司完成了项目开发和实施部署工作,系统上线后已经北京锦程公司逐项按附件的功能清单逐项核对功能合格。北京锦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北京锦程公司称山东开创云公司交付的软件未达到合同附件约定的功能清单载明的各项功能,且山东开创云公司在北京锦程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及需求后,未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一直要求北京锦程公司先支付第2笔款项。为证明该主张,北京锦程公司提交其与山东开创云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显示:2021年1月21日,***向北京锦程公司发送文件《锦程问题处理情况》:“标注了已处理的问题和已处理待更新,还有一个没有开发完的问题”,北京锦程公司:“还有财务模块”,***:“这个等付款了再说吧”。文件《锦程问题处理情况》显示:“因锦城尾款未结算,待更新的功能都暂停更新”。
(三)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实
因山东开创云公司开发交付的EPR系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功能需求,北京锦程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北京锦程公司向山东开创云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北京锦程公司与贵司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我司委托贵司开发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第一条第2款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对甲方的实际需求进行调研,并根据甲方的实际状况进行调整且经过甲方认可并经甲方盖章,否则本合同无效;第一条第3款约定了各个模块的交付时间,锦程ERP系统试运营时间为2020每年7月1日,开创云E**-APP系统最迟上线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我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贵司支付首付款238000元,贵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对我司的实际需求进行调研,并经我司盖章确认;贵司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功能要求交付各个模块,未能如期进入试运营。2021年,我司管理的要求急需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尽快上线运行,为此积极与贵司沟通,贵公司提出要求我公司付款后进行未完成模块的开发和后续工作,我司为了系统尽快上线,无奈在贵司未能按合同约定逐项按合同附件的功能清单开发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26日向贵司支付第二笔合同款178500元。但截至到今日,贵司仍未能按合同附件的功能清单的要求完成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的开发工作,贵司已交付的部分功能模块与合同附件——《锦程ERP系统项目【一期】功能清单(PC端管理后台)》相差很大,不符合合同约定;开创云E**-APP系统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功能上线运营。比合同约定的上线日期已经逾期超过一年半。根据《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第七条第2款约定:贵司延迟超过30天的我司有权终止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1)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产生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现因贵司未能按项目开发进度表约定时间交付项目成果、系统上线,违约逾期一年半之久仍未能交付,我司已不能实现签订本合同的目的。鉴于贵司上述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郑重通知贵司:1、《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自即日起解除。2、请贵司收到本通知3日内返还我司已支付的合同款416500元,同时向我司支付违约金41650元。对已开发票部分我司可配合开具冲红发票。3、我司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司给我司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邮寄快递单号查询显示:该快递于2022年5月26日签收。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双方对于“山东开创云公司向北京锦程公司交付的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即交付的案涉系统能否实现合同功能清单列明的各项功能”争议较大,为确定该事实,本院委托淄博市检验检测计量研究总院对涉案“ERP系统”未实现的最小功能模块占《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中约定全部最小功能模块的比例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编号ZBQIM-JD-20240501-01)一份,鉴定意见载明:(一)《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最小功能点数为1079项,涉案“ERP系统”现场测试功能点通过315项,未通过764项。(二)涉案“ERP系统”未实现的最小功能模块占《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中约定全部最小功能模块的比例为70.81%。
另,山东开创云公司缴纳鉴定费用78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北京锦程公司与山东开创云公司签订的《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山东开创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的开发和交付义务;2.北京锦程公司能否行使解除权解除案涉合同;3.山东开创云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合同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
关于焦点1,山东开创云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的开发和交付义务。根据山东开创云公司与北京锦程公司签订的《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详细约定了项目内容及相应的交付时间,合同所附表格《锦程ERP系统项目-【一期】功能清单(PC端管理后台)》及《锦程ERP系统项目-【一期】功能清单(APP端)》详细列明了锦程ERP系统项目应符合的所有功能。山东开创云公司主张其已按合同约定开发完成案涉系统并向北京锦程公司交付,但根据淄博市检验检测计量研究总院作出的《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山东开创云公司交付的锦程ERP系统项目未实���的最小功能模块占《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中约定全部最小功能模块的比例为70.81%,即山东开创云公司交付的锦程ERP系统项目仅完成了合同约定全部功能的29.19%。因此,山东开创云公司称其已按合同约定开发完成项目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北京锦程公司能否行使解除权解除案涉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北京锦程公司根据《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第一条第3款“开创云E**-APP软件系统最迟于2020年8月31日上线运行”、第七条第3款“由于山东开创云公司原因导致未按照项目开发进度表约定时间交付项目成果、系统上线的,迟延超过30天的,北京锦程公司有权终止合同”、第八条第2款“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甲、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1)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产生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的约定,主张山东开创云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其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情况,山东开创云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北京锦程公司发送需求确认文件,此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最迟上线运行时间,结合对案涉系统项目的鉴定结果,山东开创云公司交付的锦程ERP系统项目仅完成了合同约定全部功能的29.19%,合同约定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山东开创云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北京锦程公司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案涉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北京锦程公司向山东开创云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北京锦程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签收,北京锦程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3,山东开创云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合同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根据鉴定结果,山东开创云公司交付的锦程ERP系统项目仅完成了合同约定全部功能的29.19%,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终导致合同解除,山东开创云公司应返还北京锦程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故北京锦程公司要求山东开创云公司返还合同款4165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北京锦程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以416500元为基数,自案涉合同解除之日(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北京锦程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北京锦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综合山东开创云公司违约情况、案涉软件开发情况、北京锦程公司实际损失,参照合同约定内容,北京锦程公司主张违约金4165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锦程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合同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山东开创云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合同款、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开创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的《开创云E**项目合同书》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山东开创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416500元;
三、被告山东开创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16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山东开创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1650元;
五、驳回原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山东开创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806元,保全费2603元,鉴定费78000元,均由被告山东开创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56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开创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