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凯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927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凯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凯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