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5民初151号
申请人: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金额限2855275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了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552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