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道周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3527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申请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07709T。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静,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军,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陵区耿镇周家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陕0117民初3527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95200元予以冻结。**不服,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也同意解除对**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95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平
书 记 员 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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