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12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成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城建三公司)与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县正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城建三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8577元,成县正大公司预交的1018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