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成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成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成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经我院执行人员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将屋内物品搬离,同日将该房屋钥匙交至成县人民法院,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姚 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