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21执19号
申请人: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
被执行人: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县城关镇南大街。
本院根据(2017)甘12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与被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甘肃省城市建筑第三工程公司工程款、违约金、交通费、住宿费、地弹门框安装费共计82796.6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执行款主动缴纳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内,该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执1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