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21民初1067号 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县南大街拆迁安置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7岁,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碧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