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21民初1067号
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县南大街拆迁安置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7岁,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张碧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