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1民初1416号
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被告:**,女,汉族,住成县城关镇。
被告:**1,男,汉族,居民,住成县城关镇。
被告:**2,男,汉族,住成县城关镇。
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1、**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7元,减半收取计3198.5元,由成县正大城市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