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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宋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27民初922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告:宋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与被告宋某、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同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