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禹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济宁禹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财保1203号
申请人: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9488041H,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鱼路唐口段老****东188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禹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54953990Y,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长沟村。
法定代表人:孔某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