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7053号
申请人: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园田街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8398211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容创路17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6288389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皞恒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明皞恒泰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时代**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望京科技园区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冻结金额为6100000元。申请人明皞恒泰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以及担保书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1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望京科技园区支行,卡号为×××的账户,金额为6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明皞恒泰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