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6658号 原告: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容创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