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1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容创路17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时代**公司关于判令中国能源公司支付已完成工作价款230.9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的性质和合同解除时间,《采购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中国能源公司具有任意解除权。中国能源公司已于2021年2月3日行使单方解除权,《采购合同》已解除。一审法院错误因《采购合同》具有多重内容而认定《采购合同》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本身就具有多重内容。《采购合同》虽有少量的设备采购、建设工程,但主要内容仍是软件开发和平台搭建。《采购合同》主要约定的是软件和平台定制要求、需求调研、需求分析、设计、测试、检验等,并约定了交付成果的期限,《采购合同》约定的是一个按照中国能源公司定做要求的从无到有的过程,而非单纯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中国能源公司具有法定的解除权,中国能源公司已于2021年2月3日行使单方解除权,《采购合同》已解除。即使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2月3日我方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但我方后于2021年7月19日发送律师函再次确认了单方解除合同,对方已承认收到,故我方已行使单方解除权,《采购合同》已解除。二、一审法院以《采购合同》关于“合同签订4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各个子模块,项目终验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前”的约定,错误认定时代**公司的软件开发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匹配。时代**公司虽提交了功能点比对,但该功能比对为其单方作出,无任何其他客观证据加以支撑,并且中国能源公司已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时代**公司提供的半成品软件证据系套用第三方插件的成型模板软件,并不能满足中国能源公司需求,其实质价值极低。并且,虽然中国能源公司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2021年2月3日发出了终止项目通知,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各阶段工作成果均需中国能源公司确认。根据2021年2月5日阶段性工作确认单,中国能源公司仅认可软件开发进行到最初步的概要设计阶段,对后续阶段均不认可,而时代**公司直接将该部分价款计算至后续阶段,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简单依据《采购合同》的进度约定和时代**公司单方作出的功能点比对认定时代**公司软件开发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匹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错误以《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阶段性工作确认单》(以下简称《工作确认单》)认定时代**公司完成了机房勘设计等工作。一审法院以时代**公司主张金额未超过预付款项即全额支持时代**公司的主张,存在逻辑错误。对于机房建部分28万元,时代**公司未提供该部分价格的收费依据,仅根据几张现场照片就主张勘察成果15万元,并且机房面积并不大,工程并不复杂,时代**公司也毫无根据主张规划费设计费11万元,机房并未实际施工,时代**公司就主张现场管理费2万元。所以,对于机房建设部分金额,时代**公司的主张没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仅依据《工作确认单》上载明的完成机房勘设计等工作全额支持该部分费用,缺乏依据。同时,时代**公司主张的已完成工作价款应以其已完成工作的实际价值来确定,《采购合同》所约定的预付款项时代**公司完成工作价值无任何联系,一审法院以时代**公司主张金额未超过预付款项,即全额支持时代**公司的主张,存在逻辑错误。四、一审法院无据认定时代**公司已完成工作价款为230.9万元。时代**公司没有提供软件开发相应支出的人工、设备等成本,其所提供的软件的图片及视频不能证明其实际工作量和真实的价值。并且从这些软件图片可以看出,软件十分粗糙,打开其软件网址,都只是图片堆砌,不具备相应功能和链接,完全就是将其他软件的界面换成中国能源公司的抬头,是模板型的套用软件,并不是完全按照中国能源公司的定制要求去进行设计开发,所以时代**公司主张的价格是畸高的,不符合实际价值。时代**公司补充的关于软件完成度的相关证据,只是时代**公司单方出具,未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并且时代**公司只是主张其完成了合同上简要列明的软件功能,而这些功能只是最粗略简要的概要方向的功能,软件达到实用还需进一步进行详细设计。这从侧面进一步证明,时代**公司只是做到概要设计阶段,结合我方提供的补充证据,时代**公司所提供的所谓已完成的部分软件,均是套用网上免费的第三方开源软件,其价值极低。 时代**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时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能源公司支付已完成的工作量的价款为230万元;2.判令中国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588308.85元;3.判令中国能源公司赔偿时代**公司损失110万元;4.判令中国能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国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中国能源公司与时代**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解除;2.判决时代**公司承担本诉、反诉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6月9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批复2020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内容为:“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资产财务关系、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2020年中央预算已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经审核,现将你单位2020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如下:一、你单位2020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金额(见附件2)……附件二2020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中国能源公司支持方向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资本性支出合计1200万元……”。 2020年11月1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中标公告》,时代**公司中标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中标金额1176.6177万元,采购代理机构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6日,中国能源公司(甲方)与时代**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鉴于乙方是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的中标人……依据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招标文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该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2.1项目名称: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2.2项目建设目标: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由10个软件产品、3个云计算环境组成一个基础的生态系统,将媒体内容发布系统、数据统计系统、接口管理系统、支付、互动系统、统一认证系统、企业数字化转型所涵盖的系统(办公系统、财务系统、人力资源系统、党建学习系统等)等集成为一个共同的虚拟生态圈。2.3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由行业媒体融合平台、**企业云平台和行业媒体云三部分组成。行业媒体融合平台包括行业媒体信息聚合平台、API接口管理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多媒体传播系统和数据采集,用户通行证系统登系统组成;**企业云平台需要完成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OA办公系统、财务系统和党建系统的整合和集成。行业媒体云包括公有云集群、私有云集群和私有云机房建设,为项目其它部分提供基础服务。2.3.1根据甲方实际需求,机房需分成对内和对外两个独立区域,在安全保护上进行物理隔离,同时加强机房无人值守和环境监控、监测报警等方面的技术需求……2.4.1)甲方责任,甲方提出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的建设任务和需求,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工作,并保留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适当修改的权利;2)甲方应为调研、安装、测试、调试等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及协助人员;3)甲方负责组织由乙方提供的技术培训工作。2.5乙方责任1)乙方应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细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方案对本项目进行建设,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2)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与甲方共同确定项目所需的系统软件规格要求。3)乙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时间完工,并在工程结束时提交完整的相应技术文档及用户手册,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2.6建设工期要求: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项目的需求调研和设计,提交标准规范文档,以及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概要和详细设计文档,经招投标人审核通过后进行项目实施。提交的规范应包含满足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集成所需的所有规范文档要求。相关开发测试工作以迭代方式同步进行。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本项目支撑系统各子系统模块的开发和系统集成、测试,经招投标人审核通过,进行项目初验。3)自项目初验通过之日起开展试运行及项目培训,试运行(1个月)结束后进行项目最终验收。4)项目终验时间2021年5月30前。……3.1本合同总价为11766177元,该价格为包含全部税费的最终价格。3.2产品及服务分项价格表。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产品及服务分项价格表》。……3.6付款条件和期限(1)预付款: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总额的30%,即3529853.1元,乙方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发票金额为委托报酬总额的30%;(2)试运行款:甲方自试运行开始后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总额的40%,即4706470.8元,乙方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发票金额为委托报酬总额的40%;(3)终验款:甲方将在1个月试运行结束且终验合格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总额的20%,即2353235.4元,乙方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发票金额为委托报酬总额的20%;(4)质保维护款:甲方将在满三年质保维护期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1176617.7元,乙方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发票金额为委托报酬总额的10%;(5)甲方不应当支付除委托报酬以外的任何其它费用,乙方也不得要求改变报酬总额。……5.1本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分为以下阶段:1)需求分析;2)系统设计;3)开发测试;4)系统集成与交付验收;5)更新升级及运维。上述各阶段的时间安排、乙方工作内容、甲乙双方职责以及乙方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详见本合同附件二《进度安排》。……9.1乙方逾期履约或不履约责任2、乙方无正当理由如出现项目实施期逾期交付,逾期在三十日内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甲方已支付价款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9.2甲方逾期付款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日内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2.逾期付款超过六十日的,视为甲方不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总计支付逾期应付款5%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期限相应顺延。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完成的软件系统所对应的款项。……9.7除上述特别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其附件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比照本合同最相类似条款执行,没有类似条款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合同履行中已支付金额总额5%的违约金。10.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1月25日,中国能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时代**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并签署《会议纪要》:……一、上次会议部署工作及本周工作情况1、关于开工手续:完成与总部基地物业公司的沟通,并按物业要求提交施工设计图纸相关文件,等待物业公司审核;2.关于施工图和效果图:承建单位已于1月21日提交,经监理审核并提出意见,施工图后续继续深化,效果图对机房外侧相连办公区域吊顶修复未能清晰展示,需要修改;3.关于需求规格说明书:需求调研方案已编制完成,需求规格说明书电子版已编制完成,签认工作尚未完成,需要尽快提交最终版给监理及甲方进行审核确认;4.关于开工报审材料提交:机房部分和软件部分方案已分别编制完成,其它部分内容仍在修订,需要尽快完成并提交审核;……三、会议结论:1.下周二前完成开工报审手续,周五前完成需求规格说明书签订工作;2.机房设计必须满足《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T50174-2017)和物业消防要求,方可进行实施;3.软件系统的成果物格式参考计算机软件软件文档编制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包括但不限于GB/T8567、GB/T9385、GB/T9386等。 2021年1月27日,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向时代**公司出具《工程开工令》,经与中国能源公司联合审核,确认已具备开工条件,请于2021年1月27日正式开工。 2021年1月29日,中国能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时代**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并签署《会议纪要》:……一、上次会议部署工作及本周工作情况1、关于物业开工手续:承建单位持续与物业公司沟通开工手续和图纸审核情况,因临近春节相关工作推进较慢,需要建设单位协助共同推进;2.关于装修效果图:承建单位修订了机房外侧区域吊顶修复效果图,并获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3.关于需求规格说明书的:需求规格说明书已编制完成,并于28日完成建设单位签认工作;4.关于开工报审材料:承建单位于26日提交纸质版**件,监理单位联合建设单位审核后于27日签发了开工令;5.关于概要设计、详细设计工作已同步起动。……三、会议结论:1.项目开工报审工作已完成,要求承建单位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场实施,同时完成设备采购流程相关准备工作;2.关于与物业的施工前对接工作,由承建单位继续跟进,甲方配合总协调工作;3.关于市电接入由承建核算总用电量,上报给甲方汇报给相关领导进行确认。4.项目资料归档,由甲方确定最终资料套数,承建单位按要求整理。 2021年2月5日,中国能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时代**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签署《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阶段性工作确认单》:一、完成工程开工报审表及附件证明材料申报:1.完成《工程开工报审表》编制及**;2.完成附件证明材料《目录》的编制;3.完成《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打印、装订及**;4.完成《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打印及**;5.完成公司资质的装订及**;二、完成施工图设计相关工作:1.完成拟建机房场地测量;2.沟通大楼原建筑设计承重,调整UPS配电间位置;3.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完成机房建设平面图的设计;4.完成拟建机房施工图深化设计工作,并提交纸质版白图;提交日期:2020年1月26日。5.与物业单位沟通,按照物业要求,提交纸板设计图纸,待物业单位审核确认;提交日期:2020年1月26日。6.完成机房外侧效果图的绘制;提交日期:2020年1月19日。7.完成机房外侧墙面与顶面衔接的方案确认;提交日期:2020年1月26日。8.完成机房建设工程量的统计及设备清单的配置;三、软件工作a)需求调研方案完成《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需求调研方案》编制;b)需求规格说明书1、完成《 API接口管理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签字;2.完成《行业媒体信息聚合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签字;3、完成《党建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签字;4.完成《多媒体传播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签字;5.完成《多媒体传播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签字;6.完成《数据采集系统需求说明文档》确认签字;7.完成《数据统计分析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签字;c)概要设计1、完成《 API接口管理系统概要设计》编制;2.完成《党建系统概要设计》编制;3.完成《多媒体传播系统概要设计》编制;4、完成《数据采集系统概要设计》编制;5.完成《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概要设计》编制;6.完成《用户通行证系统概要设计》编制;7.完成《行业媒体信息聚合平台概要设计》编制;d)系统开发1、已同步开展7个系统的详细设计及系统开发;四、商务工作1、组织现场踏勘,熟悉了解现场施工条件,沟通现场施工技术要点,并完成施工人员准备工作;2.沟通软、硬件设备采购合同;五、其他工作1、完成《防疫防控管理专项措施》编制;2、完成《防疫应急预案》编制;3、完成《建设内容统计对比》编制;4.按要求参加工程监理例会,提交《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周报》;5.完成机房用电量估算统计;截止2021年2月5日,我单位工作进展均符合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相关工作成果物另附。 2021年4月6日,时代**公司向中国能源公司发出《催款函》,内容为:“北京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贵单位于2020年12月16日签署了《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署后我司已按照合同要求开始需求调研、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子系统模块开发等工作,目前已经完成API接口管理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多媒体传播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用户通行证系统的开发,机房建设则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预算清单、图纸深化设计、效果图制作以及进场物业手续等。依据合同约定,贵单位应于合同签订10日内向我司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3,529,853.10元(叁佰伍拾贰万玖仟捌佰伍拾叁元壹角整),但项目实施至今日贵单位一直未付款。贵单位拖欠付款的行为已经给我司造成较大的垫资压力,为保证项目的正常有序实施,我司本着以和为贵、长期合作的态度,就该合同欠款事宜,向贵单位致函如下:请贵单位于4月9日之前付清上述款项,否则我司无法保障项目开发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我司亦不承担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责任。如贵单位未在上述时间内付清3,529,853.10元预付款,则请贵单位在4月9日之前书面回复,否则我司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此欠款事宜的权利。” 2021年4月15日,中国能源公司**向时代**公司**发送微信,内容为415项目会议纪要,**称收到,并称“**任您好这个会议纪要我方认为没有体现出开会时的一些会议内容,纪要的不全有遗漏。您看您让现场会议书记人员再好好看一下会议记录,把内容补充完整,就现在这个版本,我们方没法签字……”4月16日**回复:“那请你们直接在此稿上修改”。4月19日**发送了修改后的415项目会议纪要。4月22日,**向**发送微信:“**任您好针对我司发出的催款函需要给一个对公的回复,还有针对会议上集团提出的项目暂停的情况我公司不是一直提出咱要出具一个书面的通知,领导您看看沟通一下然后给我一个回复麻烦您了”。**回复:“好的今在外,明天我向领导报告,再回复您。” 2021年7月16日,中国能源公司向时代**公司发出《关于解除<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的律师函》,内容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解除贵司与中国能源公司的《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的相关事宜,郑重函告贵司如下:贵司于2020年11月17日中标中国能源公司的“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后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签署《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贵司于2021年1月27日开工,中国能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召集贵司和监理单位三方开会,通知贵司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即,明确表示解除《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之后,中国能源公司多次与贵司协商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但贵司一直拒绝配合协商。因此,本所现代表中国能源公司正式函告贵司:因《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的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中国能源公司作为定作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中国能源公司以三方会议的形式行使单方解除权,《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已于2021年2月3日正式解除。如贵司对此存在异议,请在5日内与本所律师取得联系。……” 2021年7月26日,时代**公司向中国能源公司发出《回复函》,内容为:“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贵司委托北京市中闻律师所事务所于2021年7月19日寄送的律师函已收悉,……现根据贵我双方签署的《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回复如下:一、律师函中提到2021年2月3日贵司召集会议通知我司停止该项目的执行,该情况不属实,没有事实依据。我司自始至终未收到贵司解除该合同的正式通知,因此我司不认可律师函所称解除合同的事实。二、我司与贵司签订的是采购合同,其性质也是买卖合同,而非律师函所定性的承揽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贵司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三、自2020年12月16日起,我司依照合同约定,开展了需求调研、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子系统模块开发等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完成API接口管理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多媒体传播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用户通行证系统的开发,机房建设则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预算清单、图纸深化设计、效果图制作以及进场物业手续等。而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于合同签订10日内(即2020年12月26日前)向我司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3,529,853.10元(叁佰伍拾贰万玖仟捌佰伍拾叁元壹角整),但项目实施至今贵司一直未付款。这已经给我司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我司也曾发催款函及委托律所寄送律师函进行催告,但贵司一直不置可否。因此,针对贵司的违约行为,我司再次要求贵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否则我司将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宜的权利。特此函告!” 关于合同的解除时间,中国能源公司主张其于2021年2月3日召集时代**公司和监理单位三方开会,通知时代**公司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即明确表示解除《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中国能源公司称,即使2021年2月3日解除合同证据不足,也应当认定中国能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行使了单方解除权。时代**公司对中国能源公司主张的合同的解除时间不予认可,称2021年2月3日未收到解除通知,时代**公司主张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中国能源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第一次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之日。 关于时代**公司主张的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230.9万元,时代**公司称其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已完成软件研发的价格为202.9万元;时代**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6大系统目前可运行的功能点与概要设计书的功能点进行比对,主张API接口管理系统完成度75.5%、多媒体传播系统76.6%、行业媒体信息聚合平台28%、数据采集系统80%、数据统计分析系统69.5%、用户通行证系统82.7%。第二部分为综合性工作价值28万元,包括设计费用、图纸费用、项目现场管理费、现场勘察费用等。时代**公司就其已开发软件的情况向一审法院提交了API接口管理系统、多媒体传播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行业媒体信息聚合平台的系统截图及远程登录方式,提交了用户通行证系统及数据采集系统的系统截图及功能演示录屏。 中国能源公司对时代**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关于第一部分已完成软件研发的价格,中国能源公司提交了API接口管理系统、多媒体传播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行业媒体信息聚合平台的管理员日志,主张时代**公司自2021年3月以后就不再登录上述系统,直到本案第一次庭审即2021年9月29日后才登录该系统,证明时代**公司早已停止开发上述系统;中国能源公司提交用户通行证系统的管理员日志与用户列表,证明日志记录均为登录记录,并没有研发制作过程的记录,且该系统并不是依据案涉项目所需研发的系统;中国能源公司提交行业媒体聚合平台演示视频,证明网页上均为图片堆砌,并不能进行点击链接和相应检索的操作;中国能源公司提交API接口管理系统操作演示视频,主张该系统是套用FASTADMIN模板,使用免费或极少金额购买而生成的系统,软件完成度和成本极低;中国能源公司提交多媒体传播系统及用户登录系统演示视频频,主张行业媒体信息聚合平台及用户登录等系统的内容套用了免费开源软件,其软件完成度和成本极低;中国能源公司提交数据采集系统模拟视频,主张中国能源公司技术人员使用免费版火车采集器进行模拟,仅5分钟就模拟出时代**公司所提交的采集系统的所有设置及功能,故时代**公司所提交的系统仅是使用一款免费版的软件进行视频录制以应付诉讼,其软件完成度和开发成本极低。 关于时代**公司主张的损失110万元,时代**公司称包括中标服务费实际损失、前期为招投标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标书制作费、打印费、住宿费等)及预期利润损失及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索赔费用24万余元。 关于时代**公司主张的损失,一审庭审中,时代**公司提交其与***公司2021年1月29日签订的《弱电施工项目合同书》,合同就北京市丰台区中电传媒大厦机房建设工程160项施工及设备项目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总价款为639064.93元;时代**公司提交2021年2月5日北京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其向***公司支付施工费70442.73元;时代**公司提交2021年5月20日***公司《关于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机房建设工程的函》,内容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与我单位于2021年1月29日签署关于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机房建设工程的编号为2020521CG001的弱电施工项目合同书。因此项目要求工期较紧,合同约定的工期包含春节期间假期,为保证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故我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合同签署后开始准备合同中包含的施工材料,我单位于2020年春节前后已按照合同清单中材料全部采购备齐。现因贵公司项目停滞,导致我单位因此项目所备材料产生相关损失,包含人工损失费用,共计241867.6元,请贵公司予以确认及处理。”时代**公司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交费凭证,证明其为本次投标向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和中标服务费7831元;时代**公司提交2020年11月11日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800元标书制作费增值税发票一张,证明为制作标书花费800元;提交2020年11月13日北京筑成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212.8元打印复印费增值税发票一张,证明为投标花费1212.8元;提交2020年11月16日上海赫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358元的住宿服务增值税发票一张,证明为投标花费住宿费358元;提交2021年3月11日北京黑马原创设计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3000元的设计费增值税发票一张,证明为涉案项目花费设计费3000元。中国能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能源公司和时代**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虽然签订于2020年12月16日,但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即民法典施行以后,故关于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合同的性质。中国能源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故其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时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案涉合同为包含技术服务、承揽、买卖的复合型的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包含技术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买卖等多种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无名合同,并非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故对于中国能源公司主张的案涉合同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故其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本案中,如前论述,中国能源公司并不享有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解除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案涉合同对于中国能源公司的解除权并未约定,中国能源公司称其于2021年2月3日召集时代**公司和监理单位三方开会,通知时代**公司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即明确表示解除《采购合同》,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且其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中国能源公司虽称其于2021年7月19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行使了单方解除权,但时代**公司不予认可且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本案诉讼中国能源公司首次反诉要求合同解除,时代**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并认可合同解除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可以视为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合同于2021年9月28日解除。 关于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国能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且单方终止项目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采购合同》3.6条约定,付款条件和期限(1)预付款:甲方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总额的30%,即3529853.1元,乙方提供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发票金额为委托报酬总额的30%;9.2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在十五日内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2.逾期付款超过六十日的,视为甲方不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总计支付逾期应付款5%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期限相应顺延。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已完成的软件系统所对应的款项。首先,关于时代**公司主张的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230.9万元,(1)软件开发部分,时代**公司提交了6大软件系统目前可运行的功能点与概要设计书的功能点进行比对,中国能源公司虽然主张时代**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时代**公司发出了中止项目的通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时代**公司于2021年2月即收到了该项通知,现有证据仅显示2021年4月时代**公司与中国能源公司存在涉案项目的沟通,而《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本项目支撑系统各子系统模块的开发和系统集成、测试,项目终验时间为2021年5月30前,时代**公司的软件开发进度与合同约定的工作进度基本匹配;(2)综合性工作成果,双方签署的《工作确认单》中确认时代**公司确实已完成了开工报审、机房的勘察设计等工作;综合以上完成工作量的情况,同时考虑到时代**公司主张的已完成工作量的数额并未超过按照合同约定中国能源公司应当于签署合同之日起10日内给付预付款的数额,一审法院对于时代**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次,关于时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合同无相关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时代**公司主张的损失,时代**公司提交的中标服务费107831元及标书制作费800元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支持,时代**公司主张的标书打印费、住宿费、预期利润损失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时代**公司主张的***公司索赔费用因其尚未实际发生,时代**公司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行业媒体融合生态圈项目采购合同》解除;二、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230.9万元;三、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中标服务费损失107831元、标书制作费损失800元;四、驳回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软件系由时代**公司定制,且案涉工作量不具备鉴定条件。 本院依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补充查明: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名称变更为中国能源公司。 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中国能源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其向时代**公司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230.9万元不服提起上诉,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时代**公司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价款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采购合同》不仅包含有承揽合同的内容,还包含有技术开发、买卖等多种类型权利义务内容,一审法院对《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国能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同监理单位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工程监理中心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于2021年2月5日签字确认的《工作确认单》载明,截止2021年2月5日,时代**公司作为承建单位的工作进展均符合项目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相关工作成果物另附。同时,时代**公司在一审中亦提交6大软件系统可运行的功能点、用户通行证系统截图等证据以证明其已完成的具体工作量内容。此外,未有证据体现在时代**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中国能源公司支付已完成工作量价款之前,中国能源公司曾向时代**公司就已完成工作量的价值极低一节提出异议,而是仅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为由,要求解除《采购合同》。据此,一审法院将其中功能点与《采购合同》中概要设计书约定的功能点进行比对进而认定已完成软件研发对应的价款,处理并无不当。中国能源公司虽上诉主张上述价款金额畸高,但未就其该项主张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时代**公司诉讼请求中已完成工作量价款为23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中国能源公司向时代**公司支付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230.9万元,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中国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24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已完成工作量的价款230万元; 驳回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706元,由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65元,由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1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199元,由中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2元,由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元,由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1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洋 审 判 员  孙 盈 审 判 员  姜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