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13275号
原告: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容创路17号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6288389K。
法定代表人:黄孝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彤,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567496713C。
法定代表人:王贵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楠,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与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彤彤、卢超,被告国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剩余合同款109.6万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设备买卖合同货款37万元整;3.被告向原告支付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合同违约金70.02万元(合同价款的20%);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设备买卖合同项下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总价为350112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陆续进行了设备安装和调试。2018年1月25日,经双方协商,对合同项下待安装设备进行了调整,拟就现有完成量进行验收、结算,双方确认此项目施工已完成产值为2151041.44元。2019年11月14日,被告(合同甲方、购货方)与原告(合同乙方、供货方)签订了《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网球中心电子设备及音响设备买卖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网球中心电子设备及音响设备,货款总计370000元。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项下产品已于2018年全部供货完成。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上述二份合同项下对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
被告国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了合同价款的80%,剩余20%未支付,是因为双方没有完成所有结算手续。第二项诉讼请求,双方最终结算没有完成,原告提供的产品品牌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所以我方没有最终的结算和付款。第三、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依据,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3日,国测公司(甲方)与时代公司(乙方)签署《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名称: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顺义李桥镇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3.工程内容: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具体施工范围为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包括会议系统工程的深化设计、设备供货、施工(设备安装、线缆施工、系统调试)、人员培训、档案编制、竣工图整理、工程验收等全部内容,具体施工内容如下:会议中心会议系统:二层VIP1、2会议室;二层多功能厅1、2;二层大会议室1、2;二层小会议室1-7;VIP影院。4.承包方式:合同清单内包工、包料、包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包各类材料设备检验、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包维护、包风险、包保险及各种税费等本工程的应有的全部费用。第二条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签订合同7日内。2.工期要求:满足和配合甲方精装修进度需要,全部工程最迟在精装饰完工后30日内完成。3.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总包共同书面验收合格之日,已包含在以上完工时间之内。4.会议系统部分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三条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2.本工程的质量须达到国家、建设部、北京市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指定的验收标准、规范。在合同履行中,如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第四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1.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501127元。以上价格包括材料、设备、人工、机械、成品保护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措施费、冬雨季施工费、风险费、规费(如果有)、图纸深化设计费、档案及竣工图编制费、利润、税金、为甲方人员培训指导费等完成合同规定工作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第五条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2.材料及设备到场,经甲方现场临时验收通过,当期累积工程款(合同单价乘以当期到场材料或设备数量)到200万后15日内,分批支付至到场工程款部分的80%;所有材料、设备到场,累积支付的全部款项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3.乙方须根据甲方工程进度制定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且进场计划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首期进场计划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申报到甲方,此后每期进度计划在每月28日前,申报到甲方。4.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工程合同金额的15%(甲方支付此笔款项时,乙方需要提供含质保金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下工程结算金额5%为质保金,质保金起算之日起满两年后30日内,无息退还,质保期两年;如有追加款项,则追加工程价款按同期同比例付款。……第十一条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一式肆份。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0天内提交给甲方。1.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1.5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保修期。1.6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移交单格式办理移交手续。2.竣工结算。2.1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根据甲方提供的结算目录提供包括经甲方确认的竣工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单、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确认单、批价单、相关洽商变更资料等。2.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价报告。乙方少报、漏报或者后报结算资料的,甲方不予认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甲方确认的结算结果。双方均同意以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价机构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价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价部门工作,并对此审价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2.3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5%,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超出额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第十三条违约、争议。1.违约。1.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迟一日,按延迟交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三十日以上(包括三十日),乙方除按延误期限按日支付违约金外,并据实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0%。1.2甲方延期付款,每延迟一天,按延付金额款项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每延迟一天,工期相应顺延;延迟超过二十日以上(包括二十日),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延误超过三十日以上(包括三十日),甲方除按延误期限按日支付违约金外,并据实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0%。
2017年4月18日,国测公司向时代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1050338.1元。
2018年1月,国测公司与时代公司协商就现有完成量进行验收、结算。
《工程(预)验收单》显示:2018年1月25日,监理单位确认“预验收合格”,装饰设计部负责人确认“同意”。2018年4月12日,工程资料员确认“已收到与工程完成情况说明书相应资料”。2018年4月16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最终确认“同意”。
《工程完成情况说明书》载明:工程名称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预计完成产值2151041.44元。2018年1月25日,监理工程师确认“完成情况属实”,工程部工程师确认“现场设备与清单属实”。2018年4月14日,建设单位负责人确认“同意”。该清单载明:二层1#VIP会议室(222平方),金额32198.6元;二层2#VIP会议室(381平方),金额76133.1元;二层1#宴会厅(1407平方),金额73029元;二层2#宴会厅(1699平米),金额56763元;二层1#-2#大会议室(262、266平方),金额191564.2元;二层1-7#小会议室,金额273864.2元;LED,金额945000元;新到设备,金额272489.34元;后整改部分,金额230000元。合计2151041.44元。
《工程完成情况说明书》附件清单载明了具体的设备名称、型号、单价、小计等。
诉讼中,国测公司提交《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进度款审定表》。该审定表中,丹东鑫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二层1#VIP会议室金额审减7755.6元;二层2#VIP会议室金额审减14199.6元;二层2#宴会厅金额审减44382元,后整改部分审减230000元。共计审减296337.2元,审计金额为1854704.24元。
诉讼中,国测公司提交2018年7月20日《工程形象进度认证单》。该认证单载明:工程名称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形象产值1854704.24*80%=1483763.39。时代公司在该认证单上盖章确认。
2018年9月3日,国测公司向时代公司支付433425.29元。
时代公司称,2018年完成了《工程完成情况说明书》载明的相关设备安装,后又对剩余工程进行了部分安装,并于2019年4月25日进行了移交,国测公司员工进行了确认。
2019年4月25日《设备交接检查记录》显示时代公司向国测公司交接以下内容:1.会议室设备(清单附后)。2.线缆、插头、桥架等辅材及安装配件,随项目施工前期敷设和设备连接已使用。该会议室设备清单中的设备情况与《工程完成情况说明书》附件清单中的设备情况相比,有增加和变动。
2019年8月,国测公司工作人员在设备清单上签字确认。
诉讼中,时代公司提交相关报道,证明国测公司利用涉诉设备组织开展多次大型会议。
2021年1月21日,国测公司收到时代公司寄送的《结算书》,《结算书》载明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总金额为2579798.98元。
时代公司未提交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上述结算金额进行审计或提出异议的证据。
2019年11月14日,国测公司(购货方、甲方)与时代公司(供货方、乙方)签署《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网球中心电子设备及音响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产品及价款产品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详见附件《网球中心电子设备及音响设备清单表》。说明:1.产品需满足环保、验收要求。2.供货方负责运送至工地现场内指定地点:此单价为含供销部门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采管费及税金等在内的材料预算价,即已包括材料费、制作加工费、铺装费、采管费、售后服务费、产品出厂检测费、现场配合验收、装卸费、运输、因材料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各种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材料供应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在整个供货期内单价不因实际供货数量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化、政策性规定变化等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二、合同金额。购货方购买货物货款总计370000元,具体金额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量为准。该合同价款为含税价,税率13%。其中,不含税价款为327433.63元,增值税金额为:42566.37元。三、付款条款。1.本合同生效且货到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结清供货合格货物总额的95%,剩余货款总额的5%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引发扣款的情况下15日内无息支付乙方。2.付款依据及相关要求:甲方支付至供货总额的95%款项前,乙方需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免除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随货物由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等相关文件在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时提供,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发票等相关文件不合法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一切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全额承担。若乙方未提供约定的发票等相关文件,则甲方有权拒付应付款项;但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期后义务,由此引发的逾期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3.对于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等款项,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作相应扣除。四、交货条款。1.交货时间。该产品于2018年全部供货完成。2.交货地点、所有货物由乙方负责送往甲方指定地点。3.货物交与甲方之前,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收货前的损耗由乙方负责。货到现场,由乙方协助甲方委派的相关技术人员对本次所供产品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验货及收货手续。4.乙方所供产品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即符合运输要求,确保产品不受损坏;包装物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处理,但有毒有害的包装物或必须由厂家回收的或国家规定必须由有关专业部门回收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运输中所产生的各种风险由乙方承担。5.货到现场后,由双方进行验收,对于此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含运输中产生的损坏),由乙方无条件负责予以更换。6.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为全新、未经使用过的产品,且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品牌和型号。五、质量要求及货物验收。1.乙方在供货时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给甲方存档使用。乙方必须保证原材料及所提供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加工工艺等各项指标与乙方相关承诺一致,产品检验的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符合北京市有关质量标准。2.供货时随货附带产品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对于有产地要求的,要有原产地证明。3.乙方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符合标的物行业的相关要求。在施工期间如再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10日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免费更换。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向第三方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4.对于验收中发现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或未达到封样样品质量标准的,以及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由乙方免费更换,交付期限不予顺延,由此引发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5.质保期贰年,自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维修、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质保金中扣除。
时代公司提交《小型设备材料(安装调试)工程验收单》,显示产业园网球中心电子设备及音响设备验收合格,其中建设单位成本部验收同意补签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
国测公司提交的《时代凌宇网球中心供货设备清点情况》载明:2020年12月7日下午,由集团工程部组织监察部、成本部,会议会展中心、北京星舟照理单位、时代公司相关人员,对时代公司供货的会议会展中心网球中心电子设备及音响设备,松香湖别里会议系统设备进行清点核对,发现有些设备品牌与规格型号与合同清单不符。时代公司人员在上述情况表中确认“清点中确有个别型号品牌与合同中不一致情况”。
国测公司称,当日时代公司提出扣减10000元,国测公司同意,并要求时代公司提供预埋管线竣工图纸和扣减说明。
诉讼中,时代公司同意扣减10000元,并提交微信记录证明已经提交竣工图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证据情况可以确认,时代公司完成了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义务,并于2019年向国测公司移交。国测公司工作人员在设备清单上签字确认,且国测公司使用了相关设备组织会议,本院确认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安装工程实际竣工。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价报告。”国测公司在收到时代公司《结算书》后,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出具审价报告,或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时代公司《结算书》载明的结算金额予以确认。时代公司主张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违约金应基于损失情况,本院基于损失情况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综合证据情况可以确认,时代公司完成了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网球中心电子设备及音响设备的供货和安装义务,合同载明:“该产品于2018年全部供货完成”,但国测公司拖延验收,于2020年4月21日补签验收同意。对于个别型号品牌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双方已经达成扣减10000元的约定,本院不持异议。国测公司应向时代公司支付该项工程款360000元。时代公司主张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园11C地块国际会议会展中心会议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余款1096000元及违约金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网球中心电子设备及音响设备买卖合同款36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7元,由原告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70元(已交纳),由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翔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聂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