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27777号
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白广路二条**。
法定代表人:樊剑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容创路**楼**。
法定代表人:黄孝斌。
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洁独任审理,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电力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