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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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3091号
原告:天津飞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J2715W,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东疆商务中心**90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B2XF66X,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飞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天津飞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飞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天津飞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