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4042号 原告***,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B2XF66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湘湖路36-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00608818E,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能源以北第十八小学路东侧御泉湾(即愉景温泉小区)南门西侧办公室B座。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环境杭州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启迪环境杭州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称:2020年8月31日14时38分,启迪环境杭州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萧山区城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路城厢街道前路口,右转过程中因转弯直径过小,将等在路边推行电动车的原告的电动车撞倒,致使原告与电动车一同摔倒,造成原告左桡骨、左手腕、右小腿、右脚踝等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原告因此产生医疗费2081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天×15天)、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误工费29880元(166元/天×180天)、护理费9960元(166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89033.10元(68487元/年×10%×13年)、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65090.03元。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医疗费为21094.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50元(50元/天×15天)、营养费为1800元(3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74803.30元(57541元/年×10%×13年),放弃要求赔偿误工费、鉴定费,总损失变更为114408.23元。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4408.2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启迪环境杭州公司答辩称:一、对于事故事实、责任,无异议。我司原名称为杭州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事发时,***是我司员工,事故发生在其工作期间,侵权责任由我司承担。二、我司在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三、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司同意赔偿3000元,并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四、未赔付过。 被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答辩称:一、对于事故事实、责任,无异议。二、杭州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司投保平安公共责任险,电动二轮车、电动三轮车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三、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我司酌情认可合理损失为110000元。根据事故认定,在保险责任内,我司只同意赔偿70%。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交通事故事实、责任,被告无异议,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15天及门诊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足跟部皮肤挫裂伤等;经核算,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20816.93元(含医保支付303.22元、减免1元)、外购医用材料票据金额为278元。2021年10月,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认为,事故致原告上述损伤,经内固定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腕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10级伤残,伤后误工期、误工期、营养期依次为180天、60天、60天。 另查明,启迪环境杭州公司(原名杭州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财险廊坊公司投保平安公众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000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0000元。 庭审中,原告同意由启迪环境杭州公司赔偿3000元和承担诉讼费、以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认可的损失110000元;但原告认为,原告在事故中应是无责任、***应负全部责任,平安财险廊坊公司应赔偿其认可的损失。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安公众责任保险单及条款、病历资料、医疗费及外购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鉴定意见书、启迪环境杭州公司提供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事故涉及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交警部门依据交通法规及处理规程,认定事故双方均应承担事故过错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作用大小及交通方式危险性,由***负80%、原告负20%的责任较为合理。***在工作过程中致原告损害,其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平安财险廊坊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平安财险廊坊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损失88000元(110000元×80%),启迪环境杭州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88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交纳1294元(***已向本院预交),由***负担256元,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8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启迪城服(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