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81民初942号
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伟,任经理。
地址:高平市三甲镇三甲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乐,女,1990年9月2日生,汉族,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破平,任经理。
地址: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汇通产业园园区东街89号。
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沪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晚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