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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4民初6590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10月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山东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南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南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南郊公司将位于济南市章丘区的“章丘区黄河镇幸福河社区CD区配电室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被告***。2020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欠黄河镇CD区配电室主体建筑工人工资120000元。截止诉前,被告南郊公司未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120000元。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无异议,认可尚欠原告劳务费120000元。 被告南郊公司辩称,南郊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项目劳务分包给山东中泉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据双方合同依约支付了劳务工程款。南郊公司与被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也没有任何款项往来,南郊公司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南郊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0日***与***签订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黄河社区配电室及开闭所项目由***进行施工,建筑面积608平方米,每平方包价580元。工程完成交付后工程款付清。工程于2020年3月完成竣工验收,被告***于2020年5月31日为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尚欠原告***劳务费120000元。原告认为,是南郊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要求南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另查明,原告因申请诉讼保全支出保全保险费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与***签订的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提供劳务后,***理应按约及时支付曾某劳务费,逾期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2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南郊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诉讼保全支出的保全保险费600元系其因维权支出的合理必要开支,其要求被告***负担,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2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5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