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溢同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9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大道十三号之一(车间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564576013M。

法定代表人:何洪槐。

委托代理人:何绮君,系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倩,系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港口路19号3座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116045A。

法定代表人:饶广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溢同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益西路3号和氏璧翠都汇大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8121259XF。

法定代表人:游铨杰。

申请执行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溢同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4856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91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046893元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欠付的工程款5046893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三、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1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四、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溢同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至三项所负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2363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及12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邮件均被退回,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6136(佛山农商银行)、7933(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但因上述账户其他案件首先冻结,故本案未做处理。

2、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溢同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Y×××××、粤Y×××××的车辆,但因上述车辆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2020)粤0605执18663号案件正在处置属被执行人佛山市溢汇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X座70个房间的使用权,待上述使用权处置完毕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梁智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惠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