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3426民初1383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芹,女,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瑞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曾华强,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局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经理。
被告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四川瑞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局、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发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