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6民初233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前进,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70X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街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XXXXX946C。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头道桥镇黄河居委联通公司代办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XXXXXX2T。
经营者:***,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旗。
被告:***,男,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旗。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旗。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应对非冠病毒疫情采取防控措施属不可抗力,影响本案正常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多一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