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民初344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701298946C。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塞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红十字同和医院。
负责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红十字同和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