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754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701298946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1287129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与被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已预交18121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1809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石玥